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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女子卢雅酒后到养生会所洗脚按摩,半夜上厕所走错房间,与房间内同样是酒后消遣的男子罗强发生不可描述之事,第二天酒醒后,卢雅感觉自己吃亏,于是向对方索要1万元赔偿,被拒后卢雅报警!

事发当天,卢雅和一群好友聚会,众人推杯换盏气氛极佳,酒过三巡后一行人仍未尽兴,于是大家决定一起去足道养生会所洗脚按摩。

做完按摩项目后,时间已经到了凌晨,考虑到大家都喝了很多酒,各自返回不大安全,于是众人索性在会所开了房间休息,准备第二天醒来再离开。

就这样,卢雅和朋友在808房间住下,由于喝了不少酒,卢雅半夜起来上了好几次厕所,且一直晕晕乎乎的,凌晨3点钟,卢雅如厕后,返回时误入806房间。

巧合的是,住在806房间的罗强,也是酒后和朋友一起过来放松的,之前已经连续找了两个女技师按摩,但心里却一直想着不正规服务,经询问女技师开口就要500元,罗强觉得太贵,就独自一人在房间休息。

此时卢雅正好进来,躺下后还拉了拉罗强盖在身上的被子,罗强被对方动作吵醒,看见一个年轻漂亮的姑娘,以为对方是朋友给安排的,用手试探一下后,发现对方没有反抗,于是顺势与她进行了交流。

事中卢雅虽然不是很清醒,但却比较配合,居然还问了一句会不会怀孕,罗强回复绝对没问题,第二天早上卢雅清醒过来,大声质问罗强是谁,在得知两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后,卢雅张口就要求对方给1万元赔偿。

罗强连500元的技师都嫌贵,更别说1万元了,尤其是卢雅主动走进房间,并且事中十分配合,罗强觉得自己根本没错,但确实也怕官司缠身,于是提出花1000元了事,并嘲讽称就当花1000元找技师了。

卢雅见罗强把自己和技师相提并论,心中怒不可遏,她觉得1万元相较于自己的损失而言,一点也不为过,两人争执不下,卢雅愤而报警!

看到这里,有很多网友表示,罗强肯定没有罪,卢雅此举还涉嫌敲诈勒索,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首先,在罗强眼中,双方你情我愿,整个过程中,他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感受到卢雅有强烈反抗,卢雅事中还提出问题,这些都证明卢雅对此事一清二楚,于是他坚定认为自己无罪。

而卢雅则有不同看法,她认为自己期间有过短暂清醒,感觉有人和她在一起,这让她很难受,并进行了反抗,但由于喝多了酒,反抗力度不大,没有把对方推开。

结合本案案情,罗强事中十分清醒,而卢雅处于醉酒状态,罗强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但根据刑法第236条,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欺负”对方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从手段上而言,此罪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还包括其他手段,实践中最常见的其他手段,就是利用醉酒或下药,醉酒不仅包括主动灌醉妇女,也包括趁妇女醉酒而实施不轨行为,本案中罗强就属于后者。

虽然罗强没有主动灌醉卢雅,也没有使用过激手段,但面临一个陌生醉酒女人送上门来的情况,罗强没有把控住自己,本着“便宜不占白不占”的心态,对卢雅图谋不轨,因卢雅醉酒反抗能力减弱,此举也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因此罗强构成犯罪。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强行“欺负”妇女一人的,应在3-5年间确定量刑起点,结合事实、影响等情况,可以适当增减刑,本案中卢雅对此事发生也有较大过错,最终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很多网友说,罗强这可太冤了,此事也再次提醒我们,色字头上一把刀,无论何时必须把控自己,否则一步踏错后悔终生!

卢雅索要1万元赔偿是否构成犯罪?

卢雅是否构成犯罪,要正确区分行使正当权利和敲诈勒索的界限,本案中虽然卢雅对自己遭受侵害具有过错,但毫无疑问她是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民事关系中的被侵权人。

根据民法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罗强构成故意犯罪,显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卢雅对此事有过错,可以减轻罗强赔偿责任,但不代表罗强无需赔偿。

实践中,此类案件赔偿几万甚至几十万都是比较常见的,因此卢雅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有依据,从数额上看也不算十分过分,认定为敲诈勒索并不妥,据此最终警方认定卢雅不构成违法。

但必须注意的是,若是卢雅自以为拿捏住对方把柄而狮子大开口,索要显然不合理赔偿的,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实践中就有女子因此事向对方索赔300万,此种情形就涉嫌“仙人跳”,可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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