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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等,国家出于保护女职工的目的,特别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用以规范企业的用工,并且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你需要掌握这几个知识点:
第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有: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
4.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以上的作业
5.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孕期保护主要有:
1.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轻孕期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3.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是指晚上10:00-凌晨6:00)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之哺乳期保护主要有: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四,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法定例外: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第44条规定的期满终止等,均不得对女职工适用,至少需要等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届满方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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